★施克華律師原系浙江雁楠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高級律師。法律基礎知識扎實,法律事務以民商見長,兼具綜合性。辦案經驗豐富,技巧嫻熟,能較準確地預估案件的訴訟結果及風險。曾獲"浙江省優秀法律顧問"、"溫州市十佳律師"稱號,曾被評為溫州市優秀律師;其簡介入選《溫州律師志》。曾任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 1993年辭去公職帶頭創辦溫州市平陽縣大眾律師事務所(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前身),擔任主任和黨支部書記至2004年。歷屆溫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浙江省第三次、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溫州市律協第一、二屆理事。在多年的律師生涯中,辦理過大量的各種類型案件及法律事務,其中不乏很有影響力的案件。如為被告人傅某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案辯護一案。其運用犯罪的本質特征理論,認為被告人買賣爆炸物用于生產,沒有造成社會危害,該案被逐級請示到最高人民法院。因案件具有普遍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法(2001)129號]通知,明確規定該類案件不構成犯罪,傅某被宣判無罪。又如2002年代理溫州市平陽縣家家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訴商品房預售糾紛一案。在當時法律尚未對取得預售許可證而訂立的定金協議效力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了《擔保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法理,認為該案是為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而設立的定金,最終法院判決支持"立約定金"一說。其觀點符合后來最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24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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