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大眾律師開展疫情下企業復工復產與法律風險防范內容文字版▄
★第02796期★
★制作人:周勉弟律師、會計師★
★浙江九州大眾溫州律師事務所★
★目錄★
一、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屬于法律上的什么事件
二、關于防疫物資買賣合同,有何注意事項
三、因疫情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未及時通知對方的法律后果
四、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違約方是否都可以免責
五、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損失可否補償
六、其它與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問題
★演講要點★
★1、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屬于法律上的什么事件?★
律師回答:屬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2、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系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依據?★
律師回答: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故對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而言,屬于《民法總則》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3、疫情期間,防疫物資買賣合同有關法律規定?★
律師回答:就口罩、體溫計、防護服、特定藥品等防疫緊缺物資訂立的買賣合同,賣方可以履行,但主張因疫情影響增加合同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因受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買方主張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也不予支持。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4、疫情期間,簽訂防疫物資買賣合同有何注意事項? ★
律師回答:第一,在選擇賣方主體上,一般選擇以往有過良好合作且信譽好的企業,或國有企業或大型電商,防止小單位為短期利益而毀約的發生;第二,在簽訂合同前,要認真審查對方企業和產品資質,防止假冒或不合格產品的購入;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對違約適用最嚴格的違約金條款,防止疫情下一方為追求高利而做出違約的行為。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案例鏈接: 李四欠張三150萬元,因資金困難雙方協商分期歸還,即約定2018年11月還50萬元、12月還50萬元、2019年1月還50萬元,如未按期償還按欠款總額20%支付違約金。但李四只付了前兩個月計100萬元,最后一個月50萬元因資金困難未還。 2019年7月,張三作原告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四償還本金5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
被告張四向縣法院提供答辯狀稱:第一、因企業經營確實困難、而非主觀故意,且已還100萬元,結欠本金50萬元想辦法立即償還。對于原告要求的違約金30萬認為過高,要求法院依法調低,原告認為被告的實際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5%,每月2500元,合計6個月只需1.5萬元。第二、根據民間借貸月利率最高不能超過2%的法律規定,對未付50萬元最高每月1萬元,合計也只需6萬元,故要求在未超過未付金額50萬的20%以內即10萬元以內賠償支付違約金。
法律鏈接:被告以違約金太高要求降低違約金是否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基層人民法院判決理由與結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依法予以調整。調低30萬元違約金,即判決被告支付10萬元違約金。
原告張三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第一、被告李四沒有還款,造成原告巨大損失,30萬元違約金沒有約定過高。 第二、被告李四沒有提供證據證明30萬元違約金過高。 第三、本案不是民間借貸,最高月利率2%不適用本案。故要求溫州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30萬元違約金。
分析原告上訴理由: 第一,原告實際損失的金額?一審中雙方各自說明,均沒有、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 第二,由誰舉證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一審中雙方均無找到由誰承擔舉證證明的明確法律規定。 第三,民間借貸最高月利率2%是否采用本案?一審中均沒有找到是否可以參照適用民間借貨月利率的明確規定
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理由與結果:二審法院認為被告李四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違約金過高,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萬元違約金。
二審改判系出臺新的指導意見:在一審判決之后,二審判決之前即2019年年底出臺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其中第50條規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主張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故該案據此作出二審改判決。
律師法律建議: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0條規定,在疫情期間,要想賣方不違約要加大違約金的約定力度。賣方如違約其將無法舉證我方實際損失,根據上述指導意見,將可能判決賣方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從而增加賣方的違約成本,促使賣方履行合同。
★5、因疫情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未及時通知對方的法律后果?★
律師回答:未及時通知對方致使損失擴大的,應對損失擴大的部分承擔責任。
法律鏈接:《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6、因疫情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如何履行通知義務,才能免責? ★
律師回答:通知的方式有合同約定依約定,沒有合同約定或者受疫情影響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無法實施的,當事人應及時通過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等對方可以合理獲取通知內容的方式通知對方。通知內容至少應包括不可抗力的事實以及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7、因疫情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應通知對方發生不可抗力的事實,那么提供什么證據材料可以作為不可抗力的證明?★
律師回答:以下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證明:(一)政府機關及其部門、派出機構因新冠肺炎疫情而發布的命令、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該些文件系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的,無需蓋有公章;(二)村委會、社區、小區物業采取相應防控措施的證據;(三)當事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出院證明或者為疑似病例被隔離觀察的相關證據;(四)中國貿促會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五)當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關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證明材料;(六)其他可以證明疫情發生及相應防控措施的證據材料。
★8、因疫情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除了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不可抗力證明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義務?★
律師回答:有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所以,履行了及時通知對方后,還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后續協商情況及疫情發展、變化、結束情況、政府防控措施變化情況、采取履約替代措施的可行性與履約成本等因素綜合認定其是否已誠信履行相關義務。
★9、因疫情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向對方履行通知義務后,對方當事人有何注意事項?★
律師回答:根據《合同法》規定,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如果損失的擴大系對方一方原因造成的,其無權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如果損失的擴大系雙方原因造成的,根據公平原則進行分擔。
★10、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違約方是否都可以免責?★
律師回答:要具體分析,視情況而定。第一種情況:當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抗辯,須舉證證明疫情與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能舉證的可以免責,但對方因此而受損失的(如對方為此合同履行發生費用或損失且不可能挽回的),要合理分擔損失。第二種情況: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責;當事人存在其他重大瑕疵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一般不能免責。 第三種情況:因不可抗力和當事人的原因共同導致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應按照原因大小確定部分免責的程度。第四種情況:新冠肺炎疫情對當事人的影響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是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
★11、因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導致國際貿易合同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該如何處理?★
律師回答:如合同中有關于不可抗力條款等約定,則按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沒有就此進行約定,則根據合同應適用的具體法律來確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規則進行協商、抗辯。無論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確約定,都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以便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并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12、預訂年夜飯或者其他春節期間聚餐宴席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消費的,消費者解除合同和退款,餐飲企業已準備食材等實際損失可以補償?★
律師回答:首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餐飲經營者要求消費者承擔已準備食材等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分擔。
★13、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企業能否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減少企業損失?★
律師回答: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況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減少承租人的損失,但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14、疫情期間,金融機構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遲延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的,如何處理?★
律師回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屆滿,沒有法定和約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機構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不予支持;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遲延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15、疫情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律師回答: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16、對主營業務良好且疫情發生前資金流正常,但僅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若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是否應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受理企業破產申請★
律師回答:人民法院應嚴格把握破產原因認定,一般不予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該類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法院鼓勵、倡導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難關。
★17、溫州市委、市政府出臺與企業有關的補貼政策,這里講述與一般企業有關的幾個政策?!?
第一,我市企業直接招用市外首次來溫就業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第二,對出口貨物應進口方要求額外進行防疫處理的費用予以全額補貼,對市內防疫物資出口轉內銷而發生的外貿訂單違約賠償金給予一定補助。 第三,一年內投資200-500萬元技改項目給予15%補助,一年內投資500萬元以上技改項目給予20%補助,最高補助400萬元;對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給予25%補助,最高補助600萬元。第四,支持電商平臺與寄遞物流配送企業開展“無接觸服務”,對銷售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農業電商平臺或服務電商平臺寄遞業務量達到100萬件以上的寄遞企業,給予平臺主體和寄遞企業不超過10萬元獎勵。第五,鼓勵律師事務所開辟疫情防控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對于企業因疫情引發的各類案件,代理費減免幅度不少于收費標準的40%。
★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簡介★
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93年,是溫州地區最早一批設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也是一個具有破產管理人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律所轄下有兩個機構和辦公場所,即位于溫州動車南站對面港龍商業廣場的浙江九州大眾溫州律師事務所和位于平陽法院斜對面的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現有律師五十余名。律所被省司法廳評為"浙江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浙江省服務中小企業優秀律師事務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全省律師行業創先爭優活動示范點",被浙江省律師協會授予"浙江著名律師事務所。
★主講人周勉弟律師簡介★
周勉弟律師,浙江九州大眾溫州律師事務所主任,現為溫州市甌海區政府法律顧問。曾擔任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浙江雁楠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業于寧波大學經濟管理系會計學和浙江大學法律專業,具有律師、會計師、證券基金從業資格、財富傳承管理師等資格。多年從事律師工作,擔任政府及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事務。
★律師服務團隊聯系方式★
溫州大眾所法律熱線0577-86282899、平陽大眾所法律熱線0577-63888897、周勉弟律師13606770997、陳華明律師13958796663、胡恭綺律師15058788595、錢明律師1598879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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