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審批程序的規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審批程序的規定》的通知
發文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號:昆政通[2004]24號
發布日期:2004-5-10
執行日期:2004-5-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
《昆明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審批程序的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昆明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審批程序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防止企業國有資產的流失,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盤活國有資產、有利于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先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通過;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廠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企業應當向所屬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轉讓申請、轉讓方案及相關資料,并按本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方可轉讓。
轉讓方案及相關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形成的書面決議;
(二)安置職工的具體方案;
(三)債權債務處理意見;
(四)轉讓方式及價格;
(五)受讓方的基本情況;
(六)產權轉讓時的企業會計報表;
(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草案;
(八)轉讓后企業發展計劃。
第七條 市屬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報批程序如下:
(一)企業內部形成轉讓書面決議后,將轉讓申請和轉讓方案報送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上報昆明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征求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按本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八條 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資產總額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下的國有產權轉讓,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先報分管副市長批閱后,再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批;
(二)資產總額在2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國有產權轉讓,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分管副市長批閱后,由市長審批;
(三)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國有產權轉讓,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市長辦公會決定。
第九條 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企業及重點培育的骨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在報市長辦公會前,應當采取發函、座談、通報、提請審議或協商等多種方式事先聽取和征詢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咨詢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申請經批準后,其財務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界定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八條所稱資產總額,是指企業的評估價值。
第十二條 本市以前出臺的有關國有產權轉讓審批程序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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