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統一全省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號:閩政文[2005]592號
發布日期:2005-12-16
執行日期:2005-12-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土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現就統一全省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山垅田、水澆地、旱地、菜地,下同)年產值劃分為五等:一等每畝1600元,二等每畝1500元,三等每畝1400元,四等每畝1200元,五等每畝1000元。
二、征收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25倍合并計算;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1倍補償,菜地的青苗補償倍數可以適當提高。
三、征收園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規定執行,其土地補償費根據相應等級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規定比例確定。
四、各縣(市、區)應結合本地實際,以上述耕地年產值為基礎,進一步做好農用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工作。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在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時,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進行測算。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國務院和省政府已批準農轉用及土地征收的,征地補償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地產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地產法律服務的律師,該地產律師業務涉及地產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地產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地產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地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