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66號[失效]
發文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文 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66號
發布日期:1999-6-23
執行日期:1999-10-1
失效日期:2002-4-27
為加快專利審查工作,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期限審批的時間、次數及費用標準作如下修改:
一、關于延長指定期限請求審批的時間及次數,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1999年6月23日頒布的審查指南公報第16號辦理。
二、關于延長指定期限請求費,將1994年8月9日頒布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43號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中第(十三)附加費第1項內容修改為:“1.延長期限請求費每月150元”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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