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同意北京交遠建筑有限公司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函
發文單位:商務部
文 號:商合批〔2007〕419號
發布日期:2007-6-12
執行日期:2007-6-12
生效日期:1900-1-1
外交部:
《關于為外交人員服務局北京交遠建筑有限公司申辦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情況說明的函》(外服函(2007)27號)悉。
經審核,同意北京交遠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如下經營范圍內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
一、承包我駐外使領館房屋建筑、建筑裝修裝飾、建筑智能化、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
三、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
請督促公司在批復下達六個月內辦理海關、外匯、工商、稅務等手續及足額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到北京市商務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證書》,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間到北京市商務局辦理資格證書的年審手續;向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申請入會。
請要求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家統一的外經貿政策指導下開展業務,接受我部的指導、協調和歸口管理,并須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外經貿經營活動的文件資料及統計報表。公司在境外開展業務時應規范自身經營行為,確保工程質量、技術與人員安全,重視知識產權保護,遵守項目所在國法規并承擔應負的社會責任。公司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我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特此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建筑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建筑法律服務的律師,該建筑律師業務涉及建筑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建筑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建筑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建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