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澳門同胞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辦理證明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澳門同胞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辦理證明事的通知
發文單位:司法部公證律師司
文 號:[86]司公字第87號
發布日期:1986-6-25
執行日期:1986-6-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關于澳門同胞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需要辦理有關證明事,經與有關部門聯系,我司認為,可由下列機關出具證明:
一、我內地駐澳機構:澳門南光公司、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澳門南通銀行(即將易名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等三個機構可為其職工出具有關證明。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訪會聯合總會等四個社團,可為本社團的工作人員和會員出具有關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可由澳門司法事務室下屬的四個民事登記局,即第一、第二、第三及海島市民事登記局(以地區劃分)出具《結婚資格證明書》。這種證明書需申請人提供證人,并經一定的調查,較為可靠。另一種同為上述機構簽發的稱為《無結婚登記證明書》則較不可靠,它只是證明當事人未曾在某一民事登記局辦理過婚姻登記手續,但不證明當事人是否曾在其他登記局作過婚姻登記或已結婚未作登記。
四、除上列我駐澳機構、澳門社團及澳葡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予承認外,其他如澳門建成公司等商業性質機構所發出的證明文件應屬無效。
以上請通知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在辦證中掌握。
民事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民事法律服務的律師,該民事律師業務涉及民事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民事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民事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