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水利工程招標專家評委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單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2-2-1
執行日期:2002-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條 為了規范管理參與招標活動的專家評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 參與招標評標活動的專家評委必須是省水利廳評標專家庫人員或我市水利工程招標代理中心專家庫人員。
第四條 參加水利工程項目評標活動的專家由招標人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直接確定。一般項目,可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批準后直接選定。
第五條 參加評標活動的專家評委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且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第六條 專家評委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條 參加評標的專家評委應遵守紀律,不得在評標期間與投標人有任何方式的聯系、接觸,不得接受投標人的禮品、禮金。違者經評標委員會審議取消其專家評委的資格。
第八條 專家庫的管理機構應做好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加強專業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對參與評標的專家應制定業績考核辦法。
第九條 評標專家的年齡一般不應超過60周歲。對一直從事某項專業,并有一定聲譽或權威的專家,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到63周歲。
第十條 評標專家的資格應實行三年一審核,對不再從事專業的人員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應取消其資格。
第十一條 專家庫的管理機構應定期審查吸納符合條件的中青年優秀科技人員進入專家庫,一般以三年一次為妥。
第十二條 對工作認真、業績顯著的評標專家,由專家管理機構申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襄樊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工程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工程法律工程的律師,該工程律師業務涉及工程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工程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工程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工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