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委國土房管局市政局三部門綜合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委國土房管局市政局三部門綜合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足府辦發[2004]8號
發布日期:2004-2-16
執行日期:2004-2-16
生效日期:1900-1-1
縣府有關部門:
《縣建委國土房管局市政局三部門綜合預算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建委國土房管局市政局三部門綜合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縣政府“5+2”文件精神,為切實貫徹執行《大足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建委國土房管局市政局等三部門實行綜合預算管理的通知》,加強建委、國土房管局、市政局(以下簡稱三部門)資金的綜合管理,保證三部門資金的封閉運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推動三部門工作的順利高效運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部門,是指建委、國土房管局、市政局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包括質監站、建管站、招標辦、檔案室、測繪隊、檢測所、設計院、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土地整治中心、危鑒所、園林管理所、宏聲廣場管理所、路燈所、縣城管監察大隊、縣環衛所以及三部門所辦的各類經營服務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收入,是指三部門的所有預算內外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入、罰沒收入、城鎮公用事業附加收入、事業收入、經營中介服務性收入、房屋出租、培訓、土地出讓金、開墾費、土地收益金、上級補助收入、上解資金縣級分成部分及其他收入(不含住房公積金、房改基金、契稅等稅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三部門的收入,應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由縣財政全額撥付到三部門的總賬戶上,集中用于三部門的支出。
第五條 三部門向中央及上級主管部門爭取的專項補助資金,由爭取部門按資金用途??顚S???h里將根據當年比上年多爭取資金的實際情況,按爭取資金增加額的5%至8%,在三部門集中收入中追加工作經費。
第六條 按年初編制的部門收入預算,對超出收入預算部分,按超額的80%追加給組織收入的部門使用。
第七條 鼓勵三部門通過經營獲取收益。對項目經營,可在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并按超收入預算總額的列支20%獎勵基金。
第八條 涉及三部門規費的減免,必須按照程序,由收費部門提出意見,報縣政府審批,并憑縣政府辦公室規費減免公文處理單給予減免。今后,凡涉及規費減免的項目,包括招商引資項目,在簽定建設開發協議之前,必須報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否則,一律不予減免。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三部門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根據三部門收入預算進行統籌安排,以收定支,量入為出,自求平衡。堅持人員經費按政策,公用經費按定額,項目經費按可能的原則,合理安排支出,不打赤字預算,并留有結余。支出預算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條 三部門的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上繳上級經費。三部門預算資金的撥付,按“5+2”文件規定的撥款審批程序進行。由財政局預算部門根據三部門年初預算,結合三部門收入情況,將資金撥付到三部門總帳戶上。三部門總帳戶上資金,為確保其封閉運行,有效使用,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撥款申請報縣政府,由分管三部門的縣政府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后,縣財政局憑縣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通知單撥款。
第十一條 經營性支出由支出部門提出意見,根據經營收入每月末擬定次月的支出安排,由分管三部門的縣政府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財政部門作為以支代撥,抵減預算撥款。
第十二條 對爭取市級的項目經費,按照項目的進展情況,由項目管理部門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和政府辦公室審查,由縣政府分管三部門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對三部門集中部分資金投入的項目,必須由實施部門提出意見,由縣政府審核后,擬定資金安排計劃,由縣政府分管三部門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三部門簽訂需要投入財政性資金的合同或協議,事前必須報經縣政府分管三部門的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否則縣政府不作資金安排,未經縣政府統一安排屬部門自身實施的項目,由實施部門自籌資金解決。
第十三條 還債資金由負債部門提出年度計劃,由縣政府分管三部門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納入年初預算,分年安排,逐步解決。
第十四條 代管資金全部進入三部門總盤子,并分解到代管部門帳戶。實行單獨核算,真實反映土地收益。征地土地款、房屋拆遷款、青苗補償款等支出均需報縣政府分管領導一支筆審批,代管部門不得先行墊付;確需墊付的,由代管部門提前提出支出計劃,報縣政府分管三部門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核同意。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所有預算內收入和預算外資金以及經營性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制度,及時足額解繳國庫和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三部門當月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上的所有地方財政收入,財政部門不得截留和挪用,必須于次月10日前按撥款的審批程序,全部撥入三部門的財政局資金部開設的總帳戶上,不得直接撥付到三部門和單位的帳戶上。
第十七條 三部門的總帳戶,由財政局分管科室在財政局資金部開設。
第十八條 按照集中核算、代理記帳的原則,在保持資金所有權、資金審批權、資金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三部門不再設單位會計,只設報帳員。對經營性事業單位,可單位核算,單獨設報帳員。
第十九條 三部門設總會計一人,部門會計三人,由縣會計委派中心統一委派。三部門總會計負責三部門總帳戶的會計核算及其管理工作,部門會計負責部門和單位會計核算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三部門的資金撥付,財政部門按照當月三部門預算內外實際收入,按照年初預算安排,提出撥款計劃,報經分管三部門縣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后,由三部門總會計撥付到各部門的帳戶。
第二十一條 嚴禁收費部門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嚴禁擅自減免各項收費,嚴禁白條收費或使用未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收據收費,嚴禁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私自收費,嚴禁改變資金的用途,嚴禁設立帳外帳和“小金庫”,嚴禁截留、坐支各項收入。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嚴肅查處。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縣政府適時補充和調整。
住房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住房法律服務的律師,該住房律師業務涉及住房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住房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住房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住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