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的通知失效
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的通知[失效]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津政辦發[1984]135號
發布日期:1984-9-7
執行日期:1984-9-7
生效日期:2002-1-29
各郊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委、局:
國務院發布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國發〔1984〕88號以下簡稱《條例》)前已發給你們,請即組織在所屬礦山企業(含企業附屬礦山)中試行。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對試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所屬礦山企業(含企業附屬礦山,以下均簡稱企業),根據生產需要招收農民輪換工時,應由其主管局向市勞動局報送招工計劃,經批準后,在市勞動局指導下,由企業同縣、鄉(公社)配合,實行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二、招收的農民輪換工,按照《條例》第四條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同時,報主管局和市勞動局備案。
三、農民輪換工在熟練期內的工資待遇,與同工種固定工相同;熟練期滿后的工資待遇,由企業提出具體意見,經主管局和市勞動局同意后實行。
四、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因工死亡的撫恤費,應按《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按月發給;經企業和簽訂合同的單位或農民輪換工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辦法。
五、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合同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試行中的問題和經驗請告市勞動局。
農民工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農民工法律服務的律師,該農民工律師業務涉及農民工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農民工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農民工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農民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