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因建設需要在國有林內砍伐林木,剝離林地植被賠償損失的規定失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因建設需要在國有林內砍伐林木,剝離林地植被賠償損失的規定[失效]
發文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號:昆政發[1982]22號
發布日期:1982-2-23
執行日期:1982-3-1
生效日期:2002-4-25
為了保護管理好昆明地區的國有林,充分發發揮其對昆明地區的水土保護,環境保護,調節氣候,綠化美化的重要作用,根據《森林法》第十四條,云南省革命委員會〔1978〕172號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1981〕6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規定:一、凡在我市國有林內修筑工程設施、架設電線、開采礦藏、筑路等需要砍伐林木、剝離林地植被的建設單位,應事先與國營林場或經營單位協商,征行同意后,報市林業局批準,并按規定賠償造林費和扶育管理費方可砍伐,砍伐的林木交由國營林場或經營單位處理。剝離林地植被者應賠償植被損失費,如建設單位能夠恢復植被,可不付補償費。
二、砍伐林木、剝離植被賠償損失的標準:
(一)造林費:每株賠償一元。
(二)扶育管理費:按林齡劃分年限賠償。
1~1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20元,即每過一年增加0.20元。
11~2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30元,即每過一年增加0.30元。
21~3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40元,即每過一年增加0.40元。
31~4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50元,即每過一年增加0.50元。
41年以上林木,每株每年0.60元,即每過一年增加0.60元。
(三)灌叢:林下和無林地生長的灌叢,按每叢灌木的冠幅計算,冠幅1公尺以下,每叢賠償造林費0.50元,1公尺以上賠償1.00元。管理費同上述第(二)款規定。
(四)竹林和經濟林木:按其收益情況協商補償。
(五)林地植被:每畝賠償植被費66.00元(即每平方米0.10元)。
三、所收取的林木損失費、植被費,必須用于恢復森林資源,發展林業,不得挪作它用。
四、集體所有的森林照本規定執行。
五、任何單位因建設砍伐林木,除按以上規定賠償損失外,還要負責在指定的地方更新綠化,砍一棵種三棵,保證成活。
六、以上規定從八二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昆明市林業局
一九八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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