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范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工程技字第09400183280號
發布日期:2005-5-30
執行日期:2005-5-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400183280號令修正發布第3、4、5點條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范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一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范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于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并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范圍。
五、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范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范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且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財政部評估完成后,由主管機關發布。
民間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民間法律服務的律師,該民間律師業務涉及民間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民間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民間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民間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