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建立特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機制意見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建立特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機制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贛府廳發[2006]11號
發布日期:2006-3-21
執行日期:2006-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公安廳《關于建立特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機制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6年3月21日
關于建立特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機制的意見
為有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妥善做好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善后處理工作,保持社會穩定,現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分級負責,規范協調的特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機制。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公安、衛生、民政、交通、安監、保險、新聞以及事故相關單位領導參與,統一協調處理特大傷亡交通事故的搶救治療和事故損害賠償事宜。
二、凡發生特大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處理工作,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事故當事方對事故損害賠償要求調解處理的,必須在3日內調解處理完畢。經調解確實難以達成協議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予以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由政府啟動特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機制,協調相關單位在5日內解決損害賠償問題。
三、凡發生特大交通事故,醫療機構要盡最大努力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拒絕和拖延救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法責成肇事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先行支付搶救費,確實難以支付的,由醫療單位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請求政府協調保險公司3日內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或機動車未保險的,由政府協調相關單位解決;
四、特大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只涉及本鄉 (鎮)的,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處理;特大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不是同一鄉(鎮)或屬城鄉兩地、本鄉(鎮)政府協調困難的,由縣(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處理;特大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分屬不同縣(區)市、縣(區)市政府協調困難的,由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處理;特大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跨設區市或跨省、設區市人民政府協調困難的,由省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處理。
五、各級政府在協調解決特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時,原則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賠付金額。但對損害賠償權利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義務人同意的,可按雙方協議辦理,一次性處理完畢,不留遺留問題。
六、經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協調處理,仍未達成支付搶救費或損害賠償協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或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提起民事訴訟。
七、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可比照上述意見執行。
省公安廳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交通事故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交通事故法律服務的律師,該交通事故律師業務涉及交通事故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交通事故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交通事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