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農林漁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數量核算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農林漁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數量核算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深圳市農林漁業局
文 號:深農通〔2006〕126號
發布日期:2006-8-29
執行日期:2006-9-1
生效日期:1900-1-1
為了加強我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的核算與管理,根據《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2006)99號),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數量核算與管理暫行辦法》?,F予印發施行。
2006年8月29日
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數量核算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的核算與管理,根據《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2006)9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深圳市葉菜、水產品、生豬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的核算與管理。
第三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無公害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肉品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核算單位)分別負責葉菜、水產品、生豬供應深圳市場數量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核算單位的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怂阄沂兄饕r產品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深圳市場的數量;
?。ǘξ沂兄饕r產品生產基地供應深圳市場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ㄈξ沂兄饕r產品生產基地經營(聯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核算單位要加快推廣和應用條碼管理和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提高供應深圳市場數量核算與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核算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核算單位所確認的主要農產品供應深圳市場的數量,作為政府扶持農產品生產基地資金的核定依據。
第七條 核算單位用于核算和管理我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八條 本市企業興辦的葉菜、生豬生產基地,供應深圳市場的農產品數量不得少于總產量的80%;本市企業興辦的水產品生產基地,供應深圳市場的農產品數量不得少于總產量的60%,工廠化水產種苗供應深圳生產基地種苗不得少于80%;本市企業與外地企業合作聯營興辦的葉菜、生豬生產基地,供應深圳市場的農產品數量不得少于總產量的60%.核算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規模最低標準為:
?。ㄒ唬┤~菜:5000公斤/畝;
?。ǘ┧a品:上一年度廣東省平均養殖水平;
?。ㄈ┥i:市農林漁業局認定的生產規模。
第九條 核算單位核算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深圳市場的數量,以下列證明材料為依據:
?。ㄒ唬┤~菜、水產品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交易的,以核算單位認可的交易數量證明為依據;
?。ǘ┤~菜、水產品直接銷售(配送)超市、酒樓、集體食堂的,以產品銷售(配送)合同或貨款結算憑證為依據;
?。ㄈ┤~菜、水產品其他銷售渠道的,以有效交易數量證明為依據;
?。ㄋ模┕钲谑袌龅纳i應當在深圳定點屠宰場屠宰,供應深圳市場數量以駐場動物防疫部門核實的數量為依據;
?。ㄎ澹┎捎脳l碼管理和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進行管理的,以計算機系統采集的數據為依據。
第十條 我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經營(聯營)企業應承擔以下責任:
?。ㄒ唬┙⑼暾纳a檔案和銷售臺帳,生產基地的產品主要供應深圳市場;
?。ǘ┘皶r、準確提供生產基地的產品供應深圳市場的證明材料,配合核算單位進行核算;
?。ㄈ┡浜限r業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ㄋ模┡浜虾怂銌挝慌鋫?、建立條碼管理和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
?。ㄎ澹┕钲谑袌龅纳i應加蓋指定針印,產地證明中的畜主欄應填寫生產企業名稱。
第十一條 生產基地經營(聯營)企業建立完整的生產檔案和銷售臺帳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a地面積及種植、養殖品種和產量等信息;
?。ǘ┺r業投入品使用情況;
?。ㄈ┊a品質量檢測記錄;
?。ㄋ模╀N售渠道、銷售去向和數量等信息;
?。ㄎ澹┡c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信息;
?。┎捎脳l碼管理和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進行管理的,應及時將上述信息上傳至核算單位建立的管理服務器。
第十二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有關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致使無法核算的,可不予核算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ㄒ唬]有建立完整的生產檔案和銷售臺帳的;
?。ǘ┎慌浜虾怂銌挝贿M行核算,不能及時、準確地提供生產基地產品供應深圳市場的證明材料,或存在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數據的;
?。ㄈ┎慌浜限r業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
?。ㄋ模┎慌浜虾怂銌挝慌鋫?、建立條碼管理和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的。
第十三條 核算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營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核算單位可根據行業特點制訂核算辦法實施細則,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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