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對中資企業境外機構融資管理的通知[失效]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文 號:[97]匯資函字第013號
發布日期:1997-1-16
執行日期:1997-1-16
生效日期:1998-1-1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央直屬外貿、工貿企業、企業集團:
近期以來,境內中資企業駐外機構在境外(含香港)融資呈增長趨勢,部分非獨立企業法人未經國內主管部門批準或其境內總公司授權直接在境外開展融資活動,企業法人境外融資要求境內母公司擔保的情況也在不斷增多。為加強對境內中資企業駐外機構融資的管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中資企業在境外設立的非企業法人性質的辦事處或代表處等,不從事經營性活動,因此不得在境外融資。
二、中資企業在境外設立的非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分公司,其對外融資須經總(母)公司授權,視為總(母)公司的對外借債,其總(母)公司須按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規定在境內辦理有關報批手續。境外分公司所籌資金如需調入境內使用,應事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三、中資企業在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負有限責任,在境外融資不受國家外債規??刂?,境內總(母)公司不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其融資如需境內總(母)公司出具擔保,應依照1996年9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辦理,所籌資金如需調入境內使用,境內機構應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國內手續。
中資企業境外機構未按以上規定辦理的借款和擔保一律無效。外匯管理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中資企業進行處罰。
融資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融資法律服務的律師,該融資律師業務涉及融資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融資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融資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融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