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通知
發文單位:遂寧市人民政府
文 號:遂府發[2004]68號
發布日期:2004-8-16
執行日期:2004-8-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一步做好我市工傷保險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工傷保險工作
《條例》和《實施意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保障法制進程中的大事,標志著工傷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它對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影響。因此,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把貫徹落實《條例》和《實施意見》抓緊、抓好。
二、實施范圍和統籌層次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依照《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中央在遂行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按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中央、省屬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勞動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按勞動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獨立核算,自求平衡。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由各區縣提取,向市級社保經辦機構繳納。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2004年9月1日起全市工傷保險行業分類按勞社部發[2003]29號文規定執行,其繳費費率為:一類行業0.8%,二類行業1.2%,三類行業2.2%.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調整的具體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用人單位依法撤消、關閉、破產、改制的,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足額清償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因工負傷的人員,其工傷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規定的待遇標準,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所需全部費用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
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當年實際征收工傷保險金總額的5%提取,若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超過當年征收基金的40%,可從超出部分中再提取5%作為儲備金,但工傷保險的儲備金累計不應超過當年應征收基金總額的40%.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于統籌地區重、特大事故的工傷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政府墊付。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必須由經辦機構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儲備金的提留比例可隨經濟發展和工傷保險制度完善按照上級政府的規定適時調整。
五、加強工傷保險管理和監督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經辦工作的綜合管理和負責市本級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嚴禁擠占挪用,財政、審計要加強監督。
職工發生事故后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報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出示或委托出示現場。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致使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能及時出示現場,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照規定處理。
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工傷認定申請表的發放、資料收集、事故傷害情況的調查和證據的核實等工作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協助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好用人單位和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材料收集、鑒定組織等具體工作。
六、有關工傷待遇的計發
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以后視其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七、我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原有關規定,與《條例》和《實施意見》及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不再執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工傷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工傷法律工傷的律師,該工傷律師業務涉及工傷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工傷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工傷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工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