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外匯商品房定價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文 號: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
發布日期:1991-10-25
執行日期:1991-10-25
生效日期:1900-1-1
現將《武漢市外匯商品房定價管理辦法》發布施行。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匯商品房的價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外匯商品房定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銷售外匯商品房,應根據地段價差、結構、裝飾、樓層、朝向、自然環境等因素,區分零星銷售、新區開發或舊塊改造等不同情況,實行綜合定價。
第四條 外匯商品房價格實行國家指導價,按下列價格構成和計算方法計算:
(一)土地開發、拆遷安置和配套費:包括土地征用和補償以及拆遷還建安置費,市政公共設施配套費,按國家土地征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標準計算;
(二)工程前期準備費:包括規劃、勘測、設計和"三通一平"費用,根據工程項目具體實施方案計算;
(三)建筑工程費:包括房屋土建、安裝費,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按規定采用的工程預算定額、材料價格和取費標準計算;
(四)建設管理費:包括實施小區、片、點等成片開發建設管理費,按本條(一)、(二)、(三)項費用之和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計算;
(五)計劃利潤:按本條(一)、(二)、(三)、(四)項費用之和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計算。
(六)風險費:包括價格上漲、設計修改和其他因素導致成本增加的費用,根據工程規模和建設條件,按本條(一)、(二)、(三)、(四)項費用之和計算,但費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七)貸款利息:根據工程項目借貸方式計算(不貸款的項目不列此項);
(八)政策性附加費:按政策規定的收費項目計算,由售房單位代收代交;
(九)級差地價:按房屋座落地段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五條 銷售外匯商品房應收取外匯。外匯商品房定價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美元與人民幣匯率按簽訂外匯商品房銷售合同時中國銀行公布的牌價確定。
第六條 外匯商品房價格計算完畢,應報經市物價部門批準后,簽訂外匯商品房銷售合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商品房法律服務的律師,該商品房律師業務涉及商品房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商品房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商品房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商品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