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號:津政發[1999]43號
發布日期:1999-7-12
執行日期:1999-7-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我市經濟發展和稅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提高房屋使用效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津政發[1987]1號)予以修改?,F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房產稅在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以及濱海三區、五縣的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p>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沒有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的,其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樓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減除30%后的余值計征。此項房產原值只供計算房產稅稅款使用?!?/p>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審查批準定期減征、免征房產稅?!?/p>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p>
五、將第十四條刪除。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p>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9年7月12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修訂發布)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制定。
第二條 房產稅在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以及濱海三區、五縣的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
第五條 沒有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的,其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樓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減除30%后的余值計征。此項房產原值只供計算房產稅稅款使用。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托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征。房管部門自用的房產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單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驗收的次月份起征稅。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應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稅。新建房屋的造價尚未作出決算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值或實際支出建造價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征,俟入帳后再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已按基建計劃價或其他計稅價值征稅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八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
第九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ㄒ唬﹪覚C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ǘ┯韶斦块T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ㄈ┳诮趟聫R、公園、名勝古跡本身自用的房產(附設的劇場、小賣部、餐廳、茶社及出租的房產等除外);
?。ㄋ模﹤€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的房產)。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審查批準定期減征、免征房產稅。
第十一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期繳納,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征收。
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其房產稅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外省市駐津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區、縣稅務機關納稅。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產律師是指在該地區專業提供房產法律服務的律師,該房產律師業務涉及房產各項法律事務,包括與房產有關的訴訟和非訴事務等,凡遇到房產法律問題均可聯系該房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