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號:吉政發〔2007〕12號
發布日期:2007-4-19
執行日期:2007-4-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吉林省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授權,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市(州)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統稱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
第三條 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謬匈Y產屬于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ǘ┚S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支持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形式;
?。ㄈ﹫猿终纳鐣补芾砺毮芘c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依法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能,完善指導和監督方式;
?。ㄋ模﹫猿謬匈Y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條 省國資委依法對下列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ㄒ唬﹪匈Y產管理體制改革;
?。ǘ﹪薪洕季趾徒Y構調整;
?。ㄈ┞男谐鲑Y人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項職責;
?。ㄋ模┮幏秶衅髽I改革、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ㄎ澹┢髽I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督、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
?。﹪衅髽I財務、審計、職工民主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工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等企業制度建設;
?。ㄆ撸┢髽I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建設;
?。ò耍┢渌枰笇Ш捅O督的事項。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各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做到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實現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實現政企分開,依法對所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國資委制定國有資產監管規范性文件、制度,指導和規范各地方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各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辦法。
第七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推行戰略規劃及投資管理、預算管理、契約管理以及業績考核,建立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第八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九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規范所監管企業改革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在改制過程中,應當嚴格選聘審計、資產評估、律師等中介機構,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依法規范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行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一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導企業逐步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指導企業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做好企業糾紛調處、知識產權保護和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法律論證工作。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應當加強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調查研究,定期組織工作交流和業務培訓,總結推廣國有資產監管經驗,建立與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交流聯系的信息網絡,及時提出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建議。
第十三條 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制定的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抄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四條 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制定的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違背國家、省有關規定或者不符合本地實際的,省國資委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責令其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五條 省國資委定期對地方貫徹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對舉報的地方國有企業違規改制、國有產權違規轉讓等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省國資委應當督促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調查處理。
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省國資委督促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應當認真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查處省屬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涉及中央所屬企業的,省國資委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查處市(州)屬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涉及中央所屬企業的,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省國資委經核查無誤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
第十八條 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以報告或者統計報表等形式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本地區企業匯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所出資企業匯總月度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九條 省國資委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應當充分征求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不得干預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省國資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省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向地方政府通報有關情況,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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